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学校指定的三门学位主干课程成绩均不低于70分。
(四) 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并通过论文答辩,成绩良好或以上。
(五) 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2006年1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满分710分);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合格;
3.在籍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陕西省学位办授权认可的各省(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商洛学院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现象者,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有抄袭、代写、假造数据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商洛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在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过期不予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位管理的相关科室对申请学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二) 继续教育学院对建议名单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由学校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决议,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证书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学术不端、错授等违反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学位。
第九条 毕业生在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必要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答复。
第十条 学位证书的签证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颁发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公布之后。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如有需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